投资方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一种情况: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种情况: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总结:凡是追加投资是正商誉的,都不涉及原持有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负商誉)。而只有追加投资是负商誉的,才“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理解:总的原则就是不追溯。但是如果追加投资是负商誉,会计处理时又考虑了谨慎性原则(避免多确认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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