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这里的“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中的“应纳税额”又该怎么理解呢?是指一年的应纳税额还是指一个月的呢? 比如张全蛋娱乐公司2016年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万,2016年全年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然后被稽查查到2016年2月应再补增值税20万,假设没其他税的情况下,这时占应纳税额10%以上该如何计算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也就是说,上面全蛋公司例子里,应按2016年全年应缴的所有的税(包括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来做为分母,将应补的税为分子来计算比例,即比例=20÷(100+10+20)=15.38%。 我们再把上面例子变一下,假设全蛋公司2016年正式开业的,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万,7月正好被稽查查到2月应补增值税10万元,假设1-7月共申报缴纳增值100万元,无其他税,这时候,比例又该如何计算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即上述比例等于偷税总额(10万元)除以总的应纳的税额(100+10)来计算,即比例=10÷(1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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