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于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处理是这样的: (1) 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 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编遇到有的同志就问了,商品房销售的预缴税款,是不是要一套一套的配比上啊,比如预缴了100套的100万元税款,后来交付50套,应纳税额产生后税额为150万元,此时是允许抵减100/2=50万元,还是抵减100万元呢?因此这儿还真有可能想的歪了! 真是这样的,配比原则啊,多清楚啊。其实我们要从纳税人的身份上看,房子只是这个纳税人的口袋多少而已,至于花出去预付多少,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看那个口袋收回来的只去抵这个口袋花出去的,也不是说总共要花的,只去抵这个口袋中发的。因此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就念歪了经。 所谓大道至简,思考也是一样,当小编看着一堆堆文字的时候,就基本上放弃了,可视化的税务服务学习,非常有必要,我们是要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而不是反之。当然为了多收费可以采取简单问题复杂化(小编还不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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