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跨地区外出经营项目时,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由此就面临着异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抵减应纳所得税额等多个问题,接下来一一探讨。
一、可以抵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因此,施工企业跨地区外出经营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然后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所以施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异地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如果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如何抵减?
根据15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并在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如下表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中: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156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发现,有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得地预缴所得税时,在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下,项目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按2%予以预缴(按预计利润8%*25%缴纳)。
因此,对于超过0.2%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不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且应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协商退回超过0.2%多缴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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