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每个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发生支付给非雇员的劳务报酬支出,而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困扰着很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只要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建议用人单位要求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完税,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的增值税风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无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如果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超过起征点的话,没有取得发票,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调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个人所得税
在代开发票,一般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因此,代开发票无法实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因此,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企业不依法代扣代缴,可能面临税务处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结:企业在根据劳务报酬发放表和转款凭据作为记账凭据的同时,应取得相应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方可规避相应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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