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9年、2020年企业所得税均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2021年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问题一:2019年12月份购入A设备,实际支付款项100万元,直至2021年未能取得发票。2021年改为查账征收后,A设备能否税前扣除折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问题二:2018年12月购入B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0万元,2019年、2020年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因此企业一直未计提折旧,2021年改为查账征收后,税前扣除折旧时,如何确定折旧年限?10年还是8年?
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针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依照17号公告规定,企业购入A设备,虽不能取得发票,但可按实际支付金额作为该设备的计税基础,计提并在税前扣除折旧。
税喵提醒:
17号公告关于不能取得发票情况下,如何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风险:
1.若购入设备当期未能取得发票,改为查实征收后应积极争取对方补开发票,以规避税企之间就计税基础金额的确定产生歧义。
2.应注意留存企业真实购入设备及所购设备已投入使用等相关资料,以规避税企业之间就采购设备真实性产生歧义。
3.如果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方记载金额各不相同,17号公告并未明确如何确定所购资产计税基础,此种情况下应关注未来新文件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依照17号公告规定,企业购入B设备,2021年改为查账征税后,可按剩余折旧年限8年税前扣除折旧。同时应注意,企业2021年及以后年度扣除折旧的基数为80万元,而不能以100万元为税前扣除折旧的基数。
综上,企业所得税由核定改查账征收,不仅涉及税前扣除折旧计税基础的确定,而且涉及折旧年限的确定。总局17号公告的处理规定一方面体现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另一方面体现出了资产无论在核定征收期间还是查账征收期间,均应计提折旧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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