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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3-26 10:27:20  

A公司支付山东某一般纳税人物业管理公司半年的车辆停车费10600元,取得增值税税率为6%的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停车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

    贷:银行存款                 10600

注意:

上述账务处理错误之处在于取得的停车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错误,因此上述专用发票不仅仅增值税抵扣有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有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关于停车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分为2种情况:

(1) 若是物业公司采用一般计税的方式,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停车费  9549.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50.45

    贷:银行存款                   10600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税目解释的规定,停车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所以,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1%。

(1)若是物业公司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取得的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5%的征收率。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停车费  10095.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4.76

    贷:银行存款                   10600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第1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征收率5%缴纳。

总结:

(1)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中的车辆停放服务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一般计税的按照11%,简易计税的按照5%;

(2)一般纳税人物业管理按照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下的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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