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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