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8-2-13)
近日,第一稽查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展开稽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工业实业和其它实业,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个年度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就相关的涉税问题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进行了询问。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不甚清楚,尤其是对支付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等方面具体税收政策竟毫不知晓。该公司对在公司任职受雇的部分董事会成员发放董事会费,依然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与其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在某高级管理人员生日时赠送价值几万元的礼物,并未按照规定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存在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检查结束,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处理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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