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8-3-1)
近日,某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罚款总计10万余元。
该保险公司于2007年开业,主要从事各种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业务。经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核实,该保险公司在检查年度内向员工发放节假日礼品、津贴等,未并入员工当月收入计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最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保险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康达税法点评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熟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产生的税法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包括了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以及节假日礼品均应合并计算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且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案例中两企业均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不仅要补缴个人所得税,还要依法承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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