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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还想不交税?反避税条款+CRS双拳出击,海外逃避税将无所遁形

信息来源: 中国证券报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07 11:19:17  

热衷在“避税天堂”开账户偷偷藏钱的人,或涉及洗钱、漏税的等不合规行为的人,有大麻烦了!

有了CRS,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刚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了信息,国家可以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的金融信息了。而上周五刚通过的新个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也将赋予中国税务机关有力的法律依据。

专家认为,反避税条款+CRS双拳出击,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合规与公允性将进入全新的局面,海外逃避税或无所遁形。

第一拳:

中国9月1日首次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科普

什么是CRS?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本国金融机构实行这一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家和地区交换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专家表示,在CRS的影响下,由于离岸金融工具也作为信息而被申报,再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藏资产、逃税、避税变得困难。另外,对于高净值的“富人”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不但资产会被冻结,也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将负严厉的刑事责任。

目前都有哪些国家是CRS签署国?

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承诺实施最迟在2018年9月实现CRS下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目前,中国已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并实现配对。OECD公布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已经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信息自动交换关系正式被“激活”。60多个国家中,不乏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这样的“避税天堂”。

涉及哪些信息交换?

海外机构账户: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总额。

哪些人会受到CRS的影响?

侨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裁周涛表示,受影响的主要是八类人:

1)已经移民的中国

2)海外有配置金融资产的人

3)海外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4)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5)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险的人

6)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人

7)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8)金融财富机构的从业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实施CRS后,将以“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信息来判定进行信息交换。举例来说,小红是法国国籍,但是长居中国,并且在中国工作,那么小红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而非法国税务当局。

一旦被查询到海外巨额收入,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巨额的个税补缴,以及海外设立公司的25%企业所得税

第二拳:

个税草案首次添加反避税条款

上周五,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案草案中,为堵塞税收漏洞,首次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条款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长期以来,我国的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也主要针对企业法人进行设计。有了反避税条款,意味着将相关个人避税行为也纳入反避税体系。

毕马威全球转让定价服务税务总监赵国庆表示,尽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直接税,但相对个人所得税而言,企业所得税还是一个中间的税种,企业实际并非所得税的最终负担主体,所有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主体最终都可以追溯到个人,个人才是所得税的税负承担者。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为我国未来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制度空间。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林淑怡表示,此次草案中的反避税条款表示中国执行CRS的力度有所增加,对个税的查核与个人资金流向必然会有密切的关联性。

加强个税征管

“个税法修改面临的最大社会问题是什么?就是由于不重视个人所得税法调整、规范收入分配的功能,对真正的高收入者并没有收到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尹中卿委员表示,个税改革要研究如何与税收征管法配套,对企业主、企业高管、演艺明星、律师、会计师等高收入者,应加强个税征管。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认为,现在数字化技术越来越发达,将更多利用大数据进行征管改革。此外,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现在很多交易都实现了电子化,使得现金交易大幅度减少。信息化技术会让征管手段更容易做到“应收尽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表示,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几率将大大提高。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王蕾则表示,随着CRS的实施,个税层面的反避税立法变得迫切。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它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而本次中国出台的新个税法,是中国税务机关在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完善,以全力迎接一个个人涉税信息更为透明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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