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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接盘“烂尾楼”再销售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3-27 13:43:58  

2016年8月18日,万友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现将在建未完的太湖别墅项目整体转让给瑞安房地产公司,转让价格5亿元,瑞安达房地产接盘后,以自已的名义重新立项并继续开发销售,两公司税务处理情况。

省答疑八规定: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增值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万友房地产公司,转让在建工程,如果是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增值税。

如果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瑞安达房地产公司,购入建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适用于总局2016年18号公告,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如果不立项,适用于总局14号公告,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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