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圈友问:香港公司设立的一家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扣不扣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有人会认为,转增要交企业所得税呢?
“因为将未分配利润转增,可以理解为一个先分配利润,股东再同时用该利润投资入股的行为,即:转增=分红+再投资。
“既然先分配了,所以对于分配,就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为什么说以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呢?
一是枉顾了事实,二是没有法律依据。
讲讲为什么不能交税。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增——转增股本,可以简称为“转股”,股东从中可以取得股份、股票,的确取得了收入。所以,理解为一项“分配+投资”,我认为可以打50分,交不交税大家可以争论。如果是上市公司,分得了股票这种金融资产,理解为收入,可以打99分。
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增实收资本,就没有收入可言了,根本不能交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那么,什么是收入呢?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除了资产、劳务外,必须是:取得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转增实收资本后,股东取得了新的权益吗?
没有!
股权只是一项权力组合,不论是投票权、分配权还是剩余财产请求权,全部权益都没有因转增而变化,转增前是多少,转增后就是多少,所以没有取得任何权益。
交税肯定是违法的。
顺便说说,如果转增决议规定,只对部分股东转增——当然这可能是违法的——但如果公司选择违法操作,这就会导致股东权益变化了,要么是构成分配,要么构成股权转让,就涉税了。
不仅针对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居民股东是这样的,对于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道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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