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将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清理结果予以明确:十种原“其他所得”一分为二,其中的六种寿终正寝,退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四种浴火重生,重新归类,按新的税目适用税率征税。在四种涅槃凤凰之中,三种调整为“偶然所得”、一种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为了便于学习,小编制作了一份表格。
十种原“其他所得”的归宿
序号 | 个人收入类别 | 所得项目 | 征免性质 | 原规定出处 |
1 |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 偶然所得 | 征 | 《财政都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
2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符合(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除外) | 偶然所得 | 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
3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 偶然所得 | 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
4 | 个人按照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 工资、薪金所得 | 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廷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第二条。 |
5 |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 - | 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
6 | 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 - | 不征 |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
7 |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 - | 不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
8 |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 - | 不征 不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
9 | 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 - | 不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
10 | 购房个人因房地产公司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购房而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 - | 不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
上表3.中的“现金网络红包”,有人认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规定中并无此项内容,属于加塞进去的偶然所得。其实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中就明确,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不足之处是该通知在税务总局官网中查阅不到。
上表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系四部委下的通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两家下文修改,似有不妥。
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的10%的税率似乎师出无名。个人所得税法可没有10%这档税率。其实这是延续以往的税负,权且把它理解为一档优惠税率。
上表8.2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第二款似乎不应该废止。
由于该公告刚刚公布,有人不无担忧地说,纳税人取得新纳入“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税所得,此前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怎么办?其实不必过虑,有办法补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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