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的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等12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办法指出,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相关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等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当履行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等职责,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办法还就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特许经营收入,根据字面理解应该限于存量项目转让并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即TOT模式,其中转让客体又包括资产产权、国企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等。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其转让收入一般相应叫做产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和经营权转让收入,而“特许经营收入”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一直存在争议,在实务操作中PPP项目所有法律文件亦较为慎用和鲜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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