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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信息来源: 思远随笔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03 14:16:53  

特许经营合同,也称之为加盟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给出的定义,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文主要讨论一些常见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一、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被特许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在部分案件中,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特许人并不具备上述“两店一年”条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而在深圳市公布的相关案例看,“两店一年”往往被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所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并不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但必须指出的是,特许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未向被特许人披露自身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则很可能导致被特许人对所加盟的品牌的经营体系、管理渠道、品牌形象等等产生错误认识。在该种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终10704号

二、当争议发生时,加盟费、管理费、品牌使用费如何处理?

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品牌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是为获得品牌使用权的入门资格,一般表现为一次性支付,与实际使用品牌的时间没有直接关系。而管理费、品牌使用费则是指被特许人为了可以持续使用相关品牌而支付的费用,一般表现为按约定分期分笔支付,使用时间较长时所产生的管理费往往也较多。

一般来说,除了特许经营合同中另有约定,鉴于加盟费属于获得品牌使用所产生的门槛费用。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候,被特许人要求根据使用时间返还加盟费,可能较难得到法院支持。

而对于品牌使用费以及管理费,如果是因为被特许人经营不善,或者被特许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特许人存在违约行为的,被特许人要求特许人返还品牌使用费以及管理费也存在较难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参考案例:(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59、860号

三、特许人违反“地域保护”约定,属于根本违约,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的“地域保护”是指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在被特许人经营场地一定范围内不再许可其他人加盟,以避免与被特许人产生直接竞争关系,对被特许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而部分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忽略了该“地域保护”条款了,许可了第三方在“地域保护”范围内经营相同品牌。在司法实践中,特许人的该种行为很有可能被判断为根本性违约,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被特许人该如何主张损失呢?被特许人的经济损失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人因经营加盟店前期投入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可以通过收集前期装修投入票据予以证明,但因为被特许人所购置物品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其仍可使用、处置上述物品,因此法院往往会酌定一定比例,由特许人赔偿被特许人的前期投入上述。第二部分是特许人的违约行为造成被特许人经营收入减少的损失。就该部分损失,被特许人可以调取经营数据,证明因在保护地域出现了相同的加盟店后,其自身的经营收入受损,减少。但被特许人经营收入的减少不能排除含有自身经营风险、市场变化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法院可能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酌定一定比例的经营损失,由特许人赔偿被特许人。

但必须指出的是,“地域保护”条款必须有明确约定,被特许人不能认为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后,在一定地域内自然享有地域保护。在没有明确约定“地域保护”情况下,特许人无须赔偿被特许人的上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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