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利息收入,目前核算中,其会分属三个可能的科目进行核算,如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以及投资收益。
一、会计规定: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但是从规定来看,其主要是指金融企业,但是并未排除一般企业。
2)财务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这边利息收入,实际上并未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二、实务解答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实际上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初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界限没有现在这样清楚的理论框架,也没有“总额法/净额法”这样的概念,会计处理在很大程度上考虑税务规定,所以规定将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现在一般理解为是“被动”获得的利息收入,如活期存款利息等;2)主动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一般作为投资收益;3)“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一般是本企业主动对外放贷,由本企业主动管理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如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
实际上“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难免有交叉的
三、定期存款
这边不自觉会引申思考,定期存款是否可以计提利息,以及相关事项在现金流量表的列示问题?
企业的定期存款能否能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并同时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能否作为投资活动?
1、定期存款是否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作为“现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如问题5-2-1“可随时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述,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7条的规定,结合国内习惯上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概念的分类,无论是现金还是现金等价物,持有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are held for the purpose of meeting short-term cash commitments rather thanfor investment or other purposes)。也就是说,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最关键的一点是其持有目的应当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09年7月曾经讨论过是否可以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视作现金等价物的问题,当时对这一点予以了重申。即,IFRS下对此问题的观点是:定期存款是否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作为“现金等价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用于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的定期存款才可能作为“现金等价物”,而具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其目的是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
我们理解,IFRS下通常不会认为定期存款是“现金”,符合条件的定期存款可作为“现金等价物”,这一点与国内的一般理解可能有所差异。但鉴于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且“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概念在某些情况下有共通性,再者这一点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现有规定也不矛盾,因此IFRS下对于定期存款能否构成现金等价物的讨论,也适用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定期存款是否构成“现金”的讨论。
2、未到期的定期存款能否在期末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应当与其持有意图相适应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管理层没有将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则在到期日之前,并不能保证其最终可以获得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定期存款一旦提前支取,则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尚不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项确认标准。因此,对于管理层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的定期存款,在其到期日之前不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3、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归类为“现金”和期末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这两者的关系如前所述,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能否归类为“现金”,以及期末能否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确认利息收入,都是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而对于同一笔定期存款,在同一时点或者期间,同一管理层只能有一个持有意图。因而这两个问题就会存在关联。具体而言:
(1)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且可以证明企业确实具有所需的财务能力,无需在其到期日之前将其提前支取用于满足现金支付用途,则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作为“现金”,但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2)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或者虽有此意图但无法证明具备所需的财务能力,则意味着存在在到期日之前提前支取的较大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可以作为“现金”,但期末不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重点领域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房地产开发烂尾楼纳税争议 重大涉税案件刑事辩护 重大税案行政诉讼代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特色服务
汇算清缴收入计算风险 重大民商税款分担争议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纳税争议 境内外所得纳税争议 项目合作利润分成所得税款分担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