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稽查局在对某电脑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电脑公司“财务费用”科目有大量红字冲减记录。经逐一核对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红字冲减均为收取某公司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经进一步查证委托贷款合同,确认了该电脑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本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取得利息收入则用红字冲减“财务费用”科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遂依法追补了该公司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58万元。
那么企业发生的委托贷款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才能避免纳税风险呢?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受托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
一、“1303 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委托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不设该科目时则使用其他业务收入代替),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委托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三、会计报表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按照上述规定,该电脑公司委托银行贷款,应通过“1303 委托贷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同时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该案中的电脑公司以“本金挂往来、利息冲财务费用” 错误的会计核算方式,导致了少缴税款,并受到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我们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完善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违法而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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