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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汇算清缴时投资收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填报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01 11:30:04  

在今天的商业社会中,房地产企业对外或多或少都有股权投资,并会收到投资收益。那么投资收益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写填报表呢?

大家知道,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里面进行调整。在A105030表的项目当中,既包含了股权投资,也包含了债权投资。同时,A105030表调整的内容是: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两种。

  需要说明的是,在A105030表中既包括债权投资也包括股权投资,由于债权投资与会计核算基本是一致的,没有差异,所以本文不涉及。那么,本文主要讲解的是股权投资,而且是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

  现在,我们先来看一下投资业务的所得税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的法规很清楚了,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股东会做利润分配的日期来确认的。那么在会计上它是按照被投资方公布业绩时确认的。很显然,税会是存在差异的。

  同时我们要清楚一点,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调整,其实调整的是税会的差异。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持有收益税会存在什么差异?

  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的会计核算与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是基本一致的,没有差异,我们不用考虑。投资收益的权益法核算与所得税的收益确认,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我们要重点考虑。

  举例来说,假设2016年被投资企业公布业绩,投资方甲公司应得800万。那么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假设到了2017年6月份,被投资方开股东会决定派息,投资方甲公司分回500万。此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现在我们来看这两年的持有收益的调整:在2016年,甲公司,我们来看第六行,长期股权投资。2016年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务上确认了800万的投资收益,而所得税不具备收益确认。所得税确认的收益是0,税会存在八百万的差异。这800万的差异在2016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到了2017年,股东会分派股息红利。会计上账载金额是0,所得税的持有收益是500万。税会存在差异。2017年,这个公司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增500万的持有收益的差异。

我们再来看处置收益的调整。其实处置收益的调整主要是调整会计的账面价值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而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核算下,税会的成本基本上不存在差异。而在权益法核算下,税会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上,以及权益法核算的调整上、投资减值的损失上。

如果2017年,某公司将其某笔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得到1000万的收入。我们来看一下这张表的第六行第四列,会计的处置收入是1000万,所得税的处置收入也是1000万。在实际当中基本上这两个收入是一致的。由于这笔长期股权投资是权益法核算,那么账面价值是650万,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它的初始投资成本400万,会计的处置所得是350万,所得税的处置的所得是600万,因此税会存在250万的差异。

  这个在表当中体现的250万的税会差异,是第八列和第九列,会计处置所得和所得税处置所得的差异。其实这250万的差异,也就是这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所得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总结一下,持有收益的调整,重点是权益法核算下税会在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处置收益的调整,重点是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差异的调整。同时我们要注意A105030表没有考虑股息、红利免税的调整,而这个调整是在其他表格里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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