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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之二十一(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01 10:20:02  

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同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不一样的是新会计制度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作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

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按完成合同法,即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例: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为期两个星期的加工铸件的工业性劳务,当月完成并验收交货,收款11700元。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可以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

(1)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12月31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标准如下:第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认为劳务的结果是可以可靠地估计

(2)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企业应从稳健性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法不产生利润

如果第一年末企业未完成计划,客户以此为由要求到完成原计划40%再付款,并出具付款承诺书,而且由于技术原因无法预测完工程度,因此按第一年实际成本30万元确认收入25.64万元(30/1.17)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6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相关账户  300000

第二、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

假设企业第一年顺利完成任务,但得知客户由于经营不善已经破产,很可能已无力付款,企业经过努力收回货款20万元,这时,企业可确认收入17.09万元(20/1.17)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相关账户  300000

差异分析

与新会计制度相比,税法对劳务收入的规范比较简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下列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知新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而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因为企业之所以采用谨慎性原则是因为存在经营风险,而这种风险与国家无关,国家不可能替企业来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因此税法规范劳务收入确认是没有考虑谨慎性原则的,只要是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如上例:如果第一年末企业未完成计划,客户以此为由要求到完成原计划40%再付款,并出具付款承诺书,这时按税法要求仍需按原计划40%确认收入,即按税法确认68.38万元的收入,虽然账务处理仍然按上述分录做帐,但在填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仍需调增收入42.74万元(68.38-25.64)

再如: 假设企业第一年顺利完成任务,但得知客户由于经营不善已经破产,很可能已无力付款,企业经过努力收回货款20万元,这时还需要按税法确认68.38万元的收入,具体会计和税法处理同上。如企业没完成40%,仅完成30%,那么就需要按30%来确认收入了。

另: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在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劳务(已确保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其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的时间已逐渐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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