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企业所得税资深税务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企业存货税务处理争议

企业处置存货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方式

信息来源:诚合财务  文章编辑:yuxinyu  发布时间:2020-03-27 10:59:01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置存货损失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是存货因贬值进行变卖;

二是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进行销毁;

三是存货管理不善而发生霉烂变质、丢失、被盗。

三种情形企业所得税处理和增值税处理方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一)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备案。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公告》第十条规定:“前条(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专项申报的存货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丢失、被盗等非正常损失”。

(三)存货损失专项申报应具备的资料

1、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25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二、增值税处理方式

(一)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存货贬值进行变卖的或因存货超过保质期进行销毁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常损失不需要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存货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霉烂、变质、丢失、被盗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其中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

 

——摘自注册税务师期刊2016第8期

 

选编者:漳州市诚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