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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境内关联交易被税局调增应税所得额2387万元弥补亏损后实际补缴企业所得税498.85万元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3-25 16:21:53  

关联交易在大企业生产、经营中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企业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源或义务时,应遵循税法规定,公允、合理地确定价格。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地税局大企业风险管理团队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A企业同关联企业之间违规分摊成本、费用,面临较大税务风险。

症状:成本、费用随意列支

A企业成立于2012年8月28日,实质是B企业的下属第三产业,二者均是独立法人。A企业围绕上市公司B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了一系列客户服务、施工服务和线路维护等业务。A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权归属于B企业,且A企业利益要服从于B企业的整体利益,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依赖度比较高,在同类市场业务中占的份额不高,业务规模、企业收益一直徘徊在比较低的水平。A企业投资人为C企业,投资比例为100%,而C企业的投资人为B企业和B企业内部职工,投资比例分别为43%和57%。

税务机关在对A企业2014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报表审核时发现,A企业2014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占营业收入比率明显升高,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没有明显变化。从企业提供的资料中发现,A企业违背独立企业权责发生制原则,于2014年12月17日,将本应由B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某房屋维护维修费 ”2182万元,计入本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科目;2014年12月29日,将本应由B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补交职工2000年~2004年养老保险”205万元,计入本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成本、费用的随意列支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诊断:关联交易不合规

经调查发现,因B企业是上市公司,由于补缴的职工养老金牵涉到调整往年账目,财务处理比较复杂,且一些游离于财务制度边缘的灰色支出很难通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所以把一些费用交由公司下属公司A企业处理,以解决资金列支问题,同时增加上市公司利润美化财务报表。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根据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企业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判定,A企业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列支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A企业弥补2014年度企业亏损后,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共调增应税所得额2387万元,弥补亏损后实际补缴入库企业所得税498.85万元。

处方:利润调节要有底线

笔者认为,利用关联企业随意调整费用列支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规,为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很大,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不能因为是关联企业而随意调节。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应加强对关联企业交易的风险防控力度,发现风险点后及时提醒企业,避免更大的税务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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