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普通发票、价外收入等。 【提示】换算时税率包括17%、13%、11%、6% 3.核定销售额顺序。 4.特殊销售,重点是: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2)以旧换新:新货价格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3)包装物押金计税: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三)“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 ——重点关注差额计税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1)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现代服务: (1)航空运输服务: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4.生活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销售不动产: (1)房企中的一般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扣除购置原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6.上述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其他。(注意多选题) 二、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扣税 2.计算抵扣(外购免税农产品) (1)一般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2)特殊农产品:烟叶。 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1.2×13% 3.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新增)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扣税凭证认证当月),第二年抵扣40%(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上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提示】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额转出(计算题、综合题考点): 1.按原抵扣转出(注意原来计算抵扣) 2.按现在成本×17%(13%) 3.按净值×适用税率 4.分解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一)销项税额时间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营改增”行业特别之处: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 (三)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价税合计额; (四)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1.适用试点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核定方法: 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②成本法;③参照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六)“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的处理(新增) 1.按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不得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营改增”之前已纳营业税,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应向原主管地税申请退还已纳营业税。 3.“营改增”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査等需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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