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具体实施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章 预备会谈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同意纳税人正式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根据纳税人的书面要求,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的安排、以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需要研究、分析的范围等问题,进行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事项,由双方确定。
第五条 在预备会谈可能的预约定价安排时,纳税人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要求的同时,就以下内容,提出初步书面建议和意见。
1.实施程序方面:
(1)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
(2)预约定价安排期限;
(3)准备提交的文件、资料;
(4)预约定价安排批准后的报告和监控;
(5)是否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解决以前年度的税收问题等。
2.具体内容方面,主要应当包括:
(1)有关的关联企业情况;
(2)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情况;
(3)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到的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4)境内、境外的关联交易情况;
(5)功能和可比性分析(包括市场状况、可获取的可比定价信息分析);
(6)对可比信息调整因素的考虑;
(7)建议采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其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理由;
(8)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基于的假设条件;
(9)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包括涉及税收协定相互磋商程序的可能性;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在预备会谈可能的预约定价安排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及其初步建议和意见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纳税人。若不同意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应当答复时说明理由;若同意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实施程序方面:
(1)有关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
(2)有关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各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包括基本要求、审核评估和时限的一般规定和原则;
(3)需要说明的其他程序问题。
2.具体内容方面,主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范围;
(2)根据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相互磋商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3)按不同关联交易类型,应当分别提供的分析和评估资料;
(4)审核和评估时间;
(5)预约定价安排批准执行后,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等。
第七条 在预备会谈阶段,凡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将预备会谈的情况及时、完整地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经过预备会谈,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可中止谈判。
第三章 正式申请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若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当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如因下列特殊原因,纳税人需要延长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期限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报告: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作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告后15日内,对其申请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主管税务机关已同意纳税人有关延期的申请。
第九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相关的集团组织、公司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纳税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功能和风险划分;
重点领域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房地产开发烂尾楼纳税争议 重大涉税案件刑事辩护 重大税案行政诉讼代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特色服务
汇算清缴收入计算风险 重大民商税款分担争议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纳税争议 境内外所得纳税争议 项目合作利润分成所得税款分担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