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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税收征管 > 汇算清缴

同样是汇缴 内容各不同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3-27 09:59:28  

提起所得税的汇缴,我们立马想到是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其实除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符合一定的条件,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总局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明确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达到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时,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综上,目前的共有三个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这三个汇算清缴有哪些异同呢?请看下表:


企业所得税汇缴

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汇缴

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缴

汇缴主体

公司制企业

非公司制企业

居民个人

汇缴对象

企业年度全部所得

个人年度经营所得

个人年度综合所得

汇缴期限

次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

次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收入范围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扣除项目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符合条件的捐赠、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成本、费用、损失、捐赠。

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以再

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捐赠。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汇缴地点

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注①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任职受雇地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渠道

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邮寄到指定税务机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注①
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如果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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