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预缴总原则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期应纳税额,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1、总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包括总机构和所有参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的25%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另25%部分的税款,缴入中央国库专户(60%直接归中央,40%按核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省)。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2、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各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税款预缴方式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三)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 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四)税款预缴的其他相关规定
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2.二级分支机构的理解: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对于与总机构不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符合税法规定弥补条件的亏损额进行补录。
5.有关计算口径: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计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五)税款预缴分配原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说明。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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