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湖北和武汉红十字会的名声算是彻底毁了,许多组织和个人直接给医院捐赠,不再通过红十字会。很多公众号说莆田系买自己的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给自己的医院是沽名钓誉,有懂税的说是为了避税。本馆主对此事不作评论,只是想说说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本馆主一直不认为公益性捐赠是为了避税,捐赠是限额扣除,人家留着这钱干点什么不好,还能全额扣。
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自然人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根据税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捐赠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既然汶川地震那样的大灾,也是规定可以据实扣除,直接捐赠也不能税前扣除。至于为什么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组织,可参见第二条推送财政部答复政协委员的解释。
近日,武汉红十字会发布第六号公告,其第四条规定:“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调整了捐赠程序,捐赠者可直接捐给受赠单位,事后到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大大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那么,这种情况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馆主认为,尽管是直接捐赠,但只要企业或个人能够提供红十字会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另外,本馆主认为,总局会有政策规定此次疫情中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本馆主认为,既然做好事,就不要过多地考虑税收,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捐赠,避免做了好事又不能扣除,那也是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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