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知公益性社会团体具备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如何公布以及由哪些机构来公布的?这是纳税人所关心的,也有不少纳税人对此相当困惑。
一、公布单位
两个层次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
财税[2010]45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二、资格公布
1、每年公布继续获得和新获得资格的名单。当年未公布的,即未取得资格。
财税[2010]45号规定,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仅在公布所列明的年度内有效。如,通过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的名单,甲公益性社会团体如在2017年度第一批、第二批名单内,乙纳税人在2017年通过其捐赠给慈善事业的,可按公益性捐赠相关规定作税前扣除;2018年,乙再次通过甲捐赠,但甲未在2018年度的名单内,乙不得按公益性捐赠规定作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公布的滞后性。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在2019年5月21日发文,公布的是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在2019年5月6日发文,公布2018年度第四批。
纳税人并不能提前查询到全部的资格,即便一般是于汇缴前公布,但离实际捐赠时点已相差数月。
4、取消或无法获得资格的“一票否决”。如果纳税人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或渠道,获知该公益性社会团体在该年度有行政处罚单次在1万元以上的,当年度就会被取消或无法获得资格。
财税[2018]110号规定,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三、捐赠票据
1、票据种类。公益性群众团体,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政府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税[2009]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2、开具金额。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3、使用范围。财综[2010]1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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