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都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是要注意,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6种情况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另外(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汇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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