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司为购货方,把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了,现在厂商说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给我们行吗,这样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律师解答:
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重点领域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房地产开发烂尾楼纳税争议 重大涉税案件刑事辩护 重大税案行政诉讼代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特色服务
汇算清缴收入计算风险 重大民商税款分担争议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纳税争议 境内外所得纳税争议 项目合作利润分成所得税款分担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