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编号”由税务师事务所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税务师事务所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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