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福建省的生产企业,购买的车辆已达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报废,将报废的车辆交给车管所,车管所按照财政规定给予一笔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该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1995]57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为此,对福鼎县燃料公司销售的煤炭,从各级地方财政取得的补贴,不属于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11月)对“我公司将报废的汽车交给车管所,车管所给予一笔补贴,这笔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根据《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1995]57号)规定:“……从各级地方财政取得的补贴,不属于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综上述所,纳税人取得报废车辆补贴收入属于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你公司从车管所取得的车辆报废补贴属于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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