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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点

信息来源:知行塾企业管理研究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4-11-29 12:21:46  

哪些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原则,分为两类:

(一)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点?

(一)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常见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01

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

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定不能回收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

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PART/01

1

债权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后,无法追偿的;


5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04

固定资产、存货损失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损毁、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醒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

行政机关的公文

6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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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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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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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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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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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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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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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资产损失申报方式以及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针对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包括债券性投资损失和股权等权益性投资损失)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等区别不同类型资产损失,按各自资产损失证据标准来确认损失,并将有关材料留存备查,详细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申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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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22年A类库存商品账面原值26万元,相应进项税额3.38万元,2022年度12月份该商品公允价值23万元。2023年,甲公司因管理不善,A类库存商品盘亏,责任人赔偿1万元,盘亏损失会计上已计入2023年度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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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度分析如下:

甲公司2022年度需计提跌价准备26-23=3(万元),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需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022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列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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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填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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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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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年度甲公司A类库存商品盘亏分析如下:

1.2023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为26-3+3.38-1=25.38(万元)

2.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26+3.38-1=28.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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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资产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2023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列如下:

cbda48c5d9b186b1d395d3304c2466c.png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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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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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计提减值准备与实际损失跨年度发生,2022年计提减值准备纳税调增的30000元,在2023年损失实际发生时予以税前扣除,纳税调减30000元。


注意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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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时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企业部分固定资产2022年报废,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3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3年损益,此种情形下,企业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应在2023年度申报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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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追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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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企业推倒重置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产生的损失,不属于税法上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将该固定资产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依此计算折旧,每年进行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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