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部分支出项目是限额扣除的,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实践中,部分企业未能准确把握业务实质,将限额扣除项目计入其他可据实扣除的项目中,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一、误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
A公司组织经销商在某景区召开为期四天的年终答谢会,其中半天时间为开会,其余时间为旅游。A公司委托一家会展公司承办,并取得了会议费发票,并以会议费的名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业务招待费有限额扣除标准,不少企业会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议费中进行税前扣除。A公司开展年终答谢会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将支出区分为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属于会议费的部分全额税前扣除,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则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限额扣除。笔者建议,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业务招待,都应当按照业务招待费的实质进行税务处理,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对于发生的会议费支出,企业应留存会议通知、会议内容、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及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误将广宣费计入技术服务费
B公司为宣传推广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向某互联网公司购买竞价排名服务。B公司取得了技术服务费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它的基本原理是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企业支付的费用越高排名越靠前。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看来,平台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是一种技术服务,因此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技术服务费”。企业在取得发票后,会按照技术服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第九条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由此可见,竞价排名属于互联网广告,企业即使取得技术服务费发票,也应当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三、误将佣金支出计入咨询费
自然人李某为C公司介绍客户,促成了C公司与D公司的交易。按照协议,C公司支付给李某交易金额的10%作为业务咨询费,李某取得报酬并代开了咨询费发票。C公司取得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建议而支付的报酬。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佣金支付与是否促成交易密切相关,而咨询费支付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因此,C公司支出的报酬实质上是介绍业务的居间费,在性质上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佣金支出,应按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处理,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总结】
实务中,类似业务处理比较常见,其目的是将有限额标准的支出错误的记入了无限额标准的支出,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但毫无疑问具有重大税务风险。
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重大被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其实,企业赚钱不易,降本增效。若以此为降本的手段,风险极大,很可能得不偿失。窃以为,企业管理中,以降本为手段增效,一方面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另一方面以刻舟求剑式增加潜在风险为代价,都是乱作为、骚操作,早晚自己作自己。消除风险,拒绝浪费,才是降本增效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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