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即企业所得只有用工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则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并负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同时,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税会差异比较明显。
劳务派遣一般是用工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另外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用。
举例:A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等(视劳务人员具体岗位归类)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0
A公司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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