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什么是递延纳税?
答: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决策部署,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2017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递延纳税(以下简称“递延纳税”)。为落实该项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2018年9月,为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四部委发布了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将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对此税务总局相应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新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了旧文件。
问题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什么对象?
答: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
利润分配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相关手续。
问题三: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需注意的是,上述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3.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上述“不得中间周转”的条件。
4.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即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
问题四: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问题五: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根据102号文第三条和53号公告第五条,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1.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4.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5.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相关的其他资料。
问题六:不当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而实际享受了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问题七: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但未实际享受的,是否可以追补享受优惠政策,申请退还已缴税款?
答: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对于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如何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仍应按照88号文和3号公告等可适用规定处理。
问题八: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其中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付汇”模块发起申请,在线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上传附报资料。
问题九: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递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了递延纳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中,既包含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也包含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资。
问题十: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
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规定纠正不当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和按规定停止享受递延纳税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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