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这家香港企业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差价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10%的税率,由支付方(受让方)代扣代缴,在新三板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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