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就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应注意的六事项整理如下:
一、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转让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是境内技术转让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四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转让的具体范围
技术转让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范围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自201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将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虽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了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合同,但如果其按合同约定的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是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取得的,则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注意: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限于转让方拥有所有权的技术转让。换言之,转让方将其不具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外许可使用,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只是企业应纳税所得的一部分,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2.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3.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注意:自2013年11月1日起,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四、办理减免税备案要求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备案,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原则上按照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用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无论是通过网上申报还是到主管税务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前,均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可通过自行判别,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申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收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的减半征收
我国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外,还有许多。例如,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额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这些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六、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直接控制虽然未超过100%,但直接与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也同样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此规定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以规避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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