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务院推出六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之后,全国4000多万中小企业再次迎来利好。国务院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包含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在税收扶持方面的政策尤其值得关注。根据《意见》,国家将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税收专家表示,《意见》中的税收扶持政策“含金量”极高,但企业要顺利获得这些优惠,必须知晓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看清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所得税减半征收,适用于部分小型微利企业
《意见》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按照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已经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的突破点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也就是说,享受优惠的企业首先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在3万元以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税收专家表示,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该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判定标准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该目录对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都有明确界定。
第二,行业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骍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第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标准。根据要求,从业人数一般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一般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方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再来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2009年已经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2010年企业就可以享受《意见》中规定的税收优惠。
进口设备免关税,必须投资国家鼓励项目
《意见》明确,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版本修订频率也不断加快。在经过多次修订后,目前的版本为2008年初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该目录已从2008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中小企业如果有从国外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备件,要获得关税减免,设备必须符合新版本目录的规定。
税收专家介绍,2008年版的新目录与以前相比,新增了36个不予免税的条目。涉及的设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此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精神,对农业机械、石-化、煤炭综采、输变电设备等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二是近年来国内已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如港口机械、飞机装载设备、测量仪器、数控装备等。企业在进口设备前,应对照目录审慎选择设备项目,争取最大程度地利用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须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最低提高了2倍,并且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但是,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沿海地区很多企业,特别是出口型生产企业,销售收入下降、利润大幅减少、多数甚至出现亏损,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在此种境况下,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让一些企业感到难以承受。据了解,广东省、厦门市政府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分别出台政策,对部分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不是新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减免税政策,但由于该税种目前是我国房产保有期间为数不多的税种之一,国家出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强调,地方政府要严格控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因此一些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实际上较难获得批准。此次《意见》规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专家预测,《意见》发布后,上述状况可能会有所改善。
延期缴纳税款,企业须有特殊困难
《意见》规定,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据了解,这一扶持政策也并非新政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已有专门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收专家表示,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延期缓缴税款,只有在因“特殊困难”造成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税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的影响;二是因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短期货款拖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有关税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产生直接影响,企业转制、改组等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出现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三是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未接到正式批件期间实现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据了解,为落实《意见》要求,政策制定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上述扶持政策的配套性文件。因此,税收专家提醒中小企业应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文件,严格按照后续文件的要求申请相关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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