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这一条新政,究竟会如何计税,看法不一。
有的认为是对年度100万以下的所得和100万至300万的所得分别适用税率;也有的认为是什么累进税率;还有的认为是按所得分段计算税额再相加。笔者觉得这些说法各自都有道理。
但笔者理解,这项新的减免税政策,应该是这样操作的:
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纳税调整后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70万元,那么,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先按要求减计所得额再计税。
首先应这样减计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25%+(270-100)×50%=25+85=110(万)
然后计算201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110×20%=22(万)
再分析一下,其不超过1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的税负是5%(25×20%÷100);超过100万元至27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的税负是10%(85×20%÷170)。符合政策规定。
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虽然采取笔者认为的这个方式计算的应缴税额与分段适用5%和10%税率计算的应缴税额是一样的,但鉴于申报表的设置,以及税率法定的原则,不可能采用分段适用不同税率(5%、10%)计税的方式,也不可能采取分段计税的方式,而只能如笔者所述,先分段减计应税所得,再统一乘以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法定税率20%,最后得出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对即将出台的新政的表述预测)
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则会将所减免的税额,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再过渡至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究竟如何计税,过几天就会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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