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问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明示的不动产出租是否适用财税87号公告加计抵减15%政策?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在此前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中,生活服务业明确列出了16个小项,其中包括第12小项不动产出租,大家纷纷来电询问,不动产出租是否可以依据该份申明,列作生活服务,纳入加计抵减15%的适用范围。
生活服务业
其中:1.文化艺术业
2.体育业
3.教育
4.卫生
5.旅游业
6.娱乐业
7.餐饮业
8.住宿业
9.居民服务业
10.社会工作
11.公共设施管理业
12.不动产出租
13.商务服务业
14.专业技术服务业
15.代理业
16.其他生活服务业
我们理解,生活服务的适用范围必须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时,适用范围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出租不动产作为现代服务的一部分纳入加计抵减10%范围。同时在声明中单独统计为“不动产出租”小项,声明只是一种勾选模式,需要纳税人确认收入占比最高的项目,并不意味着改变了不动产出租适用的销售服务类别。
我们认为,按照现有政策,不动产出租不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但仍可适用原加计抵减10%政策。
室内设计属于加计抵减15%适用范围吗?室内设计属于现代服务之文化创意服务范畴,不属于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然属于加计抵减10%政策的适用范围。
还有的同学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收入占比超过50%,其中生活性服务业收入占比最大,但是没有超过全部收入的50%,是适用10%还是15%呢?显然,不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条件,还是适用加计抵减10%。
月子中心、体检中心属于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的生活服务范围吗?我理解月子中心属于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中的照料和护理,体检属于医疗服务,属于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还有的同学会说,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文件对不动产出租行业所属的增值税销售服务范围进行调整,比如将其重新纳入生活服务,或者将住宅的出租列作生活服务,你的回答岂不就是错误了?我觉得我不是算命先生,我只能根据现有确定的税收政策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政策修改了,我们也要相应地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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