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与企业并购一样,也是企业产权变革、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企业分立可以实现财产和所得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主体之间进行分割,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分工优势,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公司理财,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企业分立的税收策略主要是利用分拆手段,有效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企业分立的税收策略一般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是企业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可以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
二是企业分立可以将兼营或混合销售中的低税率业务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
三是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
四是企业分立可以增加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案例:
M企业是一家小型制药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生产常规药品外,还从事免税避孕药品的生产经营。该企业2008年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企业购进生产用料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2008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经过内部大概核算,其中免税药品的销售额为30万元,免税药品应纳税所得额为2.94万元。因为财务管理和生产工艺等原因,未能准确划分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额,因此,本来应免税的药品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缴纳的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100×17%-10=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25%=3.25(万元),
应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额合计为10.25万元。
筹划方案如下:
企业应将生产避孕药品的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企业。从增值税角度分析,M企业生产经营的避孕药品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在企业分立前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当免税药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后,实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产品便不用再因“无法单独核算”而缴纳增值税了。
案例:
奥维公司拟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为945万元的分公司分离出去,分离方式可以是整体资产转让;可以是整体资产置换;也可以是分立,不论采取哪种分离方式,都涉及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但只要把握好税收政策空间,避免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就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如果采取整体资产转让方式,将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永信股份公司(系公开上市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只要永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换额,其中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不高于奥维公司所取得的永信股票面值的15%,就可以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假设永信股票的当期市场交易价每股3元(面值1元),支付给奥维公司股权的股票面值设为X、现金设为Y,则:
3X+Y=945
Y=15%X
解得,X=300,Y=45,
这表明奥维公司应争取获得永信公司300万股以上的股票、45万元以下的现金,这样就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企业发生分立改组活动时,应尽量采取股权交易方式,且提高非股权支付额在支付对价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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