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之间的各种交易,均与独立企业间交易一样,但具体的涉税处理还应看税法相应的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资产按账面净值划转到子公司名下,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母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新修订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必须视“有偿”行为,而母公司给子公司是无偿划拨土地,不具备征收增值税的前题条件,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4、关于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前题条件。母公司无偿划转土地到其子公司名下,是无偿的行为,不构成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要件,所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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