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直来争论不休。支持扣除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定派的主要依据是国税总局在资产损失相关文件中,列举了诸多资产损失的扣除情形,唯独没有提到无形资产损失能否扣、怎么扣的情形。实务中有些税务机关据此不支持无形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刚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改了5090资产损失表,将原有表式进行调整,按照资产损失类型重新设计了表格,共列举了12大类资产损失,第5大类就是无形资产,且无形资产损失占了其中三行:
第9行:无形资产
第10行: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第11行:其中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
这个有争论问题真的放开了?还是以前不让扣除只是某些税务部门自己的解释?静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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