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湖南嘉兴公司是从事建筑工程材料生产的企业,由于近三年来受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企业年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累计亏损达5000多万元,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当地由于高铁建设的需要,征用了其厂房用地,嘉兴公司取得政策性搬迁补贴收入1亿元,扣除搬迁支出2000万元后,取得搬迁所得8000万元,那么,搬迁所得能否弥补企业的经营亏损?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嘉兴公司的搬迁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搬迁所得可以弥补企业的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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