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2019年11月根据公司战略决策准备成立全资子公司,但因子公司在成立过程中,暂无企业名称和税号,开办前期发生的费用均开具我公司抬头发票,请问这些费用,在子公司成立后,能否作为子公司的筹建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成方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解答中明确,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可凭抬头为你公司的垫付费用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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