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于纳税人有何利益,这是驱动企业进行选择适用政策的出发点,一个基本的理解就是,不征税收入是不征税,企业有入利润表内的,在纳税调整时剔除出来,但相对应的任何与此相关的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所以整体来看,纳税人的利益就是资金的使用价值,与其取得时先计入所得,而支出是分步支付的,所以会先占用税款的资金,基于此,确定为不征税收入才是我们选择的理由。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信大家也较为熟悉,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是可以扣除的,如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并不影响发生的投资费用扣除,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不影响资金的支出成本,这是两者的区别。
那么,企业如何确定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1]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重要)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看到这,我们就知道,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有三个东西,前二个是需要拨款部门给的,后一个是企业核算的要求,估计人家给钱,也是有个名目的,不是“瞎给”,所以一般情形之下,都可以“商量”给一个特定用途,但有的时候人家将资金管理办法与拨付文件放在一块了,只要说得清楚,不一定非要出具两个文件才能确定满足条件。
但是当下,在税收征管上,并没有要求说不征税收入的认定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什么程序,是纳税人自己判断,自行计算纳税调整的数据,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利好因素分析:
如果某公司搬家到开发区,开发区一看“来头不小”,将来的税源可能不小,于是拨款1亿元用于落地建设,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这1亿元的25%要先缴纳所得税(假设税率为25%),但支出,如折旧是将来的事了,不合算,所以现在我不想掏钱出去,将来也不扣折旧费用,至少这块资金的价值是很大的。
注意,这只是常规的思考方式,即资金流节约的问题,但是却并非都是这样,后述章节我们再继续探讨。
享受了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什么样的限制条件?
不征税收入在税法当中的限制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对应不征税收入支出时,相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不征税收入如果取得后60个月内花不完,需要并入所得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样一看,不征税收入的资金是必须要在60个月内花完的,不然如果不归还政府部门那就并到应税收入中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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