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里面的不征税收入,涉及的政策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11]70号文。不征税收入有别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可以避免因该事项导致的多交税或者是少交税的风险。
No.1、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除财税[2012]27号文第五条等特殊条款直接明确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款等项目外,其他财政性资金,需对照上述三个条件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例如福利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没有明确规定专项用途,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30万元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常见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出口退税征退差扶持资金、扩大内销奖励资金、产学研补助、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其他各项资金等。
【思考】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不同,如之前江苏国税曾明确需要备案,其他大多数税局不受理此项备案,广东省各地、南京等税局也没有备案的做法。无需备案的地区,企业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自行留存资料备查时,可以参考江苏国税的备案要求,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料包括:
(1)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下发的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取得资金的原始凭证;
(4)使用和结余情况说明;
(5)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说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No.2、不征税收入常见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不征税收入有其特殊的税收处理,具体运用时,需要熟悉相关规定并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处理方式。
提醒大家关注以下方面:
(一)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对应支出需做调增处理
免税收入,是收入免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与此同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对于五年内未用完的,需要一次性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百川能源(600681.SH)于2019年3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应政府部门要求在河北省实施的煤改气工程所形成的收入15186万元(其中,煤改气项目投资补助134,770,000.00元,LNG调峰储气站建设政补贴17,090,000.00元),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公司将其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上述案例中,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如果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取得补贴年份不需要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相应的支出(当年度或者以后年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否则会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加计扣除,选择不征税收入不一定有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第二条第(五)项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即获取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关支出后续无法参与加计扣除(75%)。由于有研发支出的企业,获取的政府补助通常用于研发支出,此时,选择作为应税收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比起作为不征税收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更划算,但需注意,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可能会导致企业不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案例】北京瑞星加计扣除被评估补税
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发布公告称,税务机关对公司2015年汇算清缴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评估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2)公司按项目核算的实际人员费用为20,614,754.47元,由于研发支出中不征税收入金额为1,311,062.58元,因此公司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应为4,651,845.97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028,285.0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1,054,242.77元(滞纳金76,959.72)。
【思考】如果公司在2018年度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而是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相关补助支出均用于研发,政府补助对应的研究开发部分,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易税易行】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汇算清缴时作为应税收入,相关支出用于研发,可以参与加计扣除。没有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不能够参与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第七条第(一)项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三)误判可能导致滞纳金,必要时事先与税局沟通确认
如前面所述,很多地区对于不征税收入,没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即由企业自行判断获取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该情况下,一旦企业判断失误,错误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案例】广州某企业,获取政府补助资金,财务人员直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税务机关以该收入没有具体的使用办法为由,认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自汇算清缴结束之日起(6月1日)加收滞纳金。
【案例】金能科技(603113.SH)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财政部驻山东财政派驻检查小组自2017年8月底至9月底对金能科技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公司存收到土地改良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少缴所得税105万元事项:“公司2016年收到一厂土地改良补助700.00万元,用于弥补公司一厂土地改良支出,公司认定该项补助为不征税收入,2016年度未申报缴纳所得税,同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已于2017年10月份将所得税税款105万元全部缴纳,并已记入所得税费用。
(四)不征税收入可能影响其他税收优惠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优惠显然比资金价值更划算,但需要注意,如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则可能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下降(低于70%)而无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或者是高新技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下降(低于60%)导致丧失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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