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并予发布。
新个税法对原个人所得列举项目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对其进行了删除,即新法不再有单列的“其他所得”。
一、个人所得的项目及范围一览表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项目及范围一览表
个人所得税法 | 实施条例 | 个人所得税法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是指: | (五)经营所得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 |
四、劳务报酬所得 |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五、稿酬所得 |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三)稿酬所得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八、财产租赁所得 |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 |
九、财产转让所得 |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八)财产转让所得 |
十、偶然所得 |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九)偶然所得 |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删除 |
笔者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笔者认为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
二、现行有效的“其他所得”
到目前仍然有效的明确规定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有11个项目:
现行有效的“其他所得”一览表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政策依据 | 新个人所得税法可能归类 |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 视为利息所得或者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
用“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 必然与偶然相结合,偏向于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 | 视为利息所得? |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 其他偶然性质所得或者视为利息所得? |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 其他偶然性质所得或者视同利息的价外所得? |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 具有偶然性?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 具有偶然性?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
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具有偶然性?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 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 ||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备注:试点区域试点期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 从上下文看是投资收益?纳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明确。 |
注:本表十一类个税“其他所得”项目根据“税海涛声”公众号整理。
三、对删除“其他所得”的思考
1.对“其他”的反思
我们在许多的政策规定中,居于情况的复杂性和对事物发展的无法预知性,往往采用“其他”的条款比较多,对其通常的说法就是兜底条款。毋容置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笔者感悟,“其他”这个东西,是个鸡肋,是个博弈结果,理论上和需求上确实可以冠冕堂皇,但在实际中往往也难免隐藏各有鬼胎的隐含。
主要居于两点认识:(1)“其他”,容易被权力滥用或者引发处事困惑,其究竟包含了什么,事先在许多情况下是比较难以确认的。往往有一种倾向,对己有利时,就把没有明确的装入“其他”,让人哑口无言;对己不利时,以未明确列示(2)没有“其他”,就成为正列举事项,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很容易在模式“创新”面前,面对咬文嚼字,显得无奈,“舞者”可能无所顾忌。任何在规定模式之后的,总是有人会搞“创新”,本质上不见得有什么真正的创新,但是,在词语上确实会创新,同时会附加一些模式来“佐证”,而且这模式的变化会越来越长。
如此情况下,势必对取消“其他”之后的列举事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至少需要具有相当的前瞻性,而不能以不断的补丁来编制“百补衫”。
2.“其他”的隐身与限制
在2011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个人所得列举项目中,第十一项是独立的“其他所得”,这个“筐”是可以神奇、可以无所作为。删除了“其他”这一万能“筐”,自然受到了巨大的制约,但不能说列举的征收事项是随之一摔不征的,也就会是以“实质性、合理性、应当性、可靠性”等解读,进入某一项收入分类。
前十项列举项目中,除“稿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项外,均有包含“其他”的表述。当然,这个“其他”与独立的“其他”是明显不同的,需要满足项目本身的前缀要求。这个“其他”在许多时候是以更巧妙的“等”字来替代。
3.“其他”塞入“偶然”?
如上所述,取消“其他”,不会直接一拍两散,成为不征范围,需要以“合理性”归入相应“口袋”。
有一种观点认为,取消“其他”,就会壮大“偶然”,我看未必。偶然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将一些持续性的收入说成偶然所得,那是要被骂娘。
所以,当以新业态、高创新的姿态出现新的个人收入模式时,首先是要区别属于持续性的,还是偶然性的。持续性的自然不能归类到偶然所得。
另有人认为“其他”还会回来,但,人大解读已经明说了,已有的“筐”足够装得下当前的所有所得项目。所以,我看不会回来,而是会一本正经地扎好“筐”,然后就是装好“筐”。
至于是否会出现在九个筐里都装不下的项目?那就看编“筐”的目的和水平了。假如在每一个“筐”里均有一个“等”字,就等于又有了牛皮筋,赋予了弹性。“等”字,自古至今均有两种解释:到此为止;以此类推。
作为个人的想法来说,最好是没有“等”字,这字在政策场合出现,真的很是要命:有冤死在“等”字的忠良,有得意在“等”字的奸臣。
总之,对现有的十一项“其他所得”必然要清理,对新九项必然会有新的阐述,预计也会留有余地,只是希望不要再现“等”字。
我们的汉字的最大优点是有丰富的可以修饰的词语,最坏的东西就是可以用不同的修饰语来解释同一件事,然后辩论,最后拍板~此,何时休?
愿新实施条例简洁、明了、清晰。
重点领域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 房地产开发烂尾楼纳税争议 重大涉税案件刑事辩护 重大税案行政诉讼代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特色服务
汇算清缴收入计算风险 重大民商税款分担争议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纳税争议 境内外所得纳税争议 项目合作利润分成所得税款分担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