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企业所得税资深税务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应税所得 > 特许收入

财政部:特许经营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

信息来源:PPP知乎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03 14:07:06  

3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首次以管理办法的方式规定了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办法》梳理列明了十二类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其中特许经营收入作为第七类非税收入,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征收缴纳、管理使用。

特许经营收入基于特许经营权,其征收来源领域早在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中已有探讨,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特许经营权和相关协议由国家发改委2015年4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约定管理,有别于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的PPP 模式,特许经营权聚焦于经营,且经营的项目具有盈利性,属于使用者付费类的操作形态,因此并非所有的PPP项目都是特许经营,两者具有类别交集。

另一方面,对于财政部和发改委分别提出的PPP模式和特许经营权的领域交集,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中进行了阐明,“财政部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特许经营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为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其批准设立依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特许经营收入的缴纳依照《办法》规定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及核算。非税收入的使用以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要为出发点,因此根据《办法》规定对于非税收入依据性质不同,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特许经营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使用,用于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

特许经营收入在内的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作为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关键环节,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着重强调并提出构建规范的票据管理体系,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向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开具。另一方面,对于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建立是为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证政府高效高质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许经营收入被纳入非税收入从根本上保证了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同时为参与特许经营的社会资本提供了有预算保证的经营收益性。同时,《办法》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在国家广泛推广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的进程中,特许经营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也会伴随《办法》的执行在不同区域形成合规合法的因地制宜地操作模式。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6